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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现自己“被小三”后,能否要求婚内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但凡我们从各种渠道看到婚内出轨的相关新闻时,难免都会对婚内出轨方及插足破坏婚姻稳定的第三者嗤之以鼻、深感痛恨,恨不得人人喊打,然而其实在这些婚内出轨、第三者等事件中还是会存有这么一种特殊的情形,那便是第三者亦被婚内出轨方所欺骗了,误以为对方亦是单身,两人只是正常恋爱,满心欢喜地投入感情,浑然不知对方已有家室,自己无故成为了那位道德败坏的第三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小三”的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诉请,要求对方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以此维护其个人权益呢?答案是肯定的,法律不会坐视无辜者流血又流泪。
【司法案例】
案号:(2021)桂1102民初1165号
案由:人格权纠纷
案件当事人:原告是女方,是“被小三”的当事人,满腹委屈;被告是男方,已婚已育,隐瞒真相。
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2019年在微博相识,缘起一条评论,被告自称单身且其符合原告的恋人标准,温文尔雅,经约会后逐步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发生多次性关系,两人甚至规划过未来,2021年1月,被告致使原告怀孕。原告向被告提出结婚要求,而被告用花言巧语哄骗原告,要求原告堕胎,说时机未到。春节期间,原告遇见被告的员工,与其交谈才发现被告已婚且生育有小孩,晴天霹雳,原告这才发现自己一直被被告欺骗。被告见事情败露,不想对原告及胎儿负责,多次要求原告放弃胎儿,态度冷漠,原告迫不得已于2021年3月1日到医院流产,身心俱疲。原告认为,被告长期隐瞒婚史,骗取原告感情及长期与原告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在发现原告怀孕后,不顾及原告的身体和年龄,欺骗原告堕胎,给原告带来了长期的人身和精神伤害,日夜煎熬。被告侵犯了原告性自主权,并致原告流产,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被告辩称:性自由权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原告以此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原被告相识并发生性关系,是双方两情相悦、互相爱慕的结果,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不能用法律手段追究被告的责任。原、被告相识时,被告正与妻子闹离婚,感情空虚,才导致被告与原告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原告做流产时,被告在旁守护,并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已经仁至义尽。原告认为其性自由权被侵害是被告单方责任,明显不公平。
裁判要点: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被告的行为明显有过错,且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辜负了原告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之规定,原告的权利符合该条款规定,属于一般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第一千条第一款“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仅及于原告本人,被告已经通过短信方式予以道歉,现只需当面口头道歉即可,眼神和语气都要真诚。只有当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在社会上造成人格权的负面影响时,才需要公开赔礼道歉来消除造成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完全是受害者。相反,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对原告的身体、感情、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甚至影响了其后续对爱情的信心。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院酌定其向原告支付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不及诉求金额,已是法律的温度。
判决结果:
被告向原告直接当面口头道歉,不得敷衍;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由于原被告双方并不是夫妻关系,即无婚姻关系,因此不能适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些条文是针对合法婚姻配偶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正是适用了该条款。
其次,在本案中,原告是在被告的欺骗下与其交往的,怀着对爱情的美好向往,在交往的过程中,被告向原告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置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境地,让原告蒙羞。在双方的交往关系中,原告无过错,清清白白,但由于被告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其发展恋爱关系,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从而一定程度上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因此遭受到侵害,背后被人指指点点。
再者,因为人格尊严是公民所享有的一般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属于公民人身权的重要范畴。在双方不存有合法的男女关系的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可通过主张侵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只能暗自哭泣。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是在陷入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被告发生关系,从而导致怀孕,进而进行人工流产,伤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那份痛楚至今难忘。另外,被告的欺骗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明知故犯。
因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法律给予无辜者的慰藉。
倘若不幸遭遇到了类似于本案原告这般的经历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证明是“被小三”,而非主动插足对方的婚姻家庭。
倘若遭遇此般不幸,受害方一定要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学会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方便在诉讼中对你的诉求内容予以佐证,不要因为悲伤而慌乱。证据材料内容的收集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对方的婚姻关系情况。例如:婚姻关系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存续期间有多长、什么时候解除等,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或委托律师调查。
受害方在与婚内出轨方交往期间并不掌握其婚姻家庭情况的证明,亦或是婚内出轨方存在故意瞒骗的行为等,比如聊天记录中对方明确说“我是单身”。
两人交往过程中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尤其是能体现对方隐瞒身份、编造单身假象的内容,截图保存好原始数据。
相关票据凭证。例如:遭受到对方伤害后就医时所产生的相关票据;堕胎所支出费用的相关凭证等,每一张纸都是维权的弹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