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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如何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另一方如何追回财产,这类事情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问题,但是由于法律对这类事项的规定还很模糊导致同类案件性质不同案由起诉,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次先围绕频率很高的赠与合同纠纷为例。
案例解析
案件详情
1991年7月22日,原告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聂某在明知原告与王某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主动与王某交往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3月6日,王某向原告坦白与聂某的关系,请求原告的谅解,原告才得知聂某与王某的关系及王某私下赠与聂某房产、现金及车辆等财物的情况。
经王某向原告说明,具体情况如下:2014年10月,王某为聂某购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房产,向深圳市松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共人民币l,632,263元;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累计支付按揭贷款人民币318,284.88元,并对聂某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担保;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赠与聂某人民币141,013.50元;为聂某购买本田思域汽车支付首付款人民币50,000元。2016年3月6日,原告、王某与聂某谈判要求聂某返还上述财产,聂某也同意返还财产,但是之后聂某又反悔,拒不返还。
原告认为,王某赠与聂某的上述财产属于原告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王某赠与聂某财产是为了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聂某在明知王某有配偶且王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依然与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过错,其无权取得上述财产,亦无权要求王某为其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此外,原告认为,王某为被告购买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房产,购置价格为人民币5,432,263元,经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现价为人民币l0,799,360元,其房产的增值部分是基于王某的赠与行为所产生的,因赠与行为无效且聂某存在过错,聂某应当将房产的增值部分按比例返还给原告。
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王某对聂某的赠与行为无效;2、聂某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632,263元及按揭贷款人民币318,284.88元;3、撤销王某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房产银行贷款的担保;4、判令聂某向原告返还现金人民币141,013.50元;5、判令聂某向原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50,000元;6、判令聂某向原告返还房屋增值部分金额人民币1,927,148.90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聂某承担。
法院认为
胡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王某在与胡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聂某保持了近七年的恋爱关系,违反了其应当忠诚对待婚姻的义务,且其在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况下,还大额支出款项用于为聂某购置车辆以及房屋,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支出的款项是经胡某认可,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支出的款项属于不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胡某有权对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出异议。
聂某与王某保持恋爱关系七年之久,其辩称自己不知道王某是已婚的说法没有说服力:首先,聂某在王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慧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职,而胡某不仅是该公司股东,也同时在该公司财务部门任职,聂某应当知晓王某与胡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其次,聂某与王某相处时间不短,不可能不询问王某的个人情况,若其确实与王某有感情基础,必然提出建立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无法回避其已婚的事实的。因此,本院认定聂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为已婚的事实,其与王某保持长期恋爱关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王某基于双方这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恋爱关系将本院前述认定的财物赠与给聂某,胡某作为王某的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总结
上述案件是妻子起诉第三者和丈夫,要求第三者将丈夫赠与给第三者的钱财予以返还,根据上述法院认定部分可以看出,法官在认定案件性质时就认定为为赠与合同纠纷,所做出的判决也是依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分析深圳地区类似案件的起诉情况,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的情形是最多的。
理论分析: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的赠与给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在权利人追认后行为有效,所以作为王某的妻子有权利对赠与的财产行使撤销权,即撤销赠与。
法条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原配一方在追回财产时,除了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和赠与事实外,还需重点关注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证据链的完整性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关键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支付凭证、购房/购车合同及付款证明、聊天记录(特别是涉及感情和财产往来的内容)、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对于大额财产赠与,法院通常会审查款项的性质,若受赠方主张系借款或工资等,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则推定為赠与。此外,关于财产增值部分的返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部分法院支持返还增值部分,认为该增值系基于无效赠与行为而产生,受赠方无权保有;也有法院认为,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孳息或市场因素所致,与赠与行为无关,不予支持。因此,原告在主张增值部分返还时,应提供专业评估报告,并明确计算依据,以增强说服力。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纠纷等多重因素,诉讼周期较长,当事人应做好心理准备,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