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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出轨,跟踪偷拍的出轨证据不合法?
随着录音,拍摄设备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偷拍、偷录变得愈发方便,上网一搜,就能看到铺天盖地的音频视频,某某明星出轨啦,当红小生私底下口出狂言啦。
除了探听花边新闻,在法律上,很多人也以此为手段存留证据,但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得来的证据是有效的吗?
举个例子,很多人在得知配偶出轨后,为了搜罗证据,都会跟踪另一半,跟踪小三,甚至斥巨资雇佣私家侦探进行调查,最后把辛辛苦苦挖来的证据交上法庭,法庭却说,证据无效,不予采信,这是为什么呢?
2013年6月,李某(男)与赵某(女)认识并登记结婚。
2017年8月,李某与朱某认识,并同居。
赵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决定离婚。
为了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并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她雇了私家侦探,偷拍下李某与朱某关系亲密的一些镜头,2018年9月,赵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他们离婚,并判令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五万元。
诉讼过程中,赵某向法庭出示了李某与朱某同居时的亲昵照片及资料。
而李某却认为丁某派人对其跟踪,偷拍他和朱某的一些照片,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证据不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提供的证据因为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得,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不予采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跟踪偷拍的视听资料是无效的,因为取证手段不合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以及《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使用属于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者,跟踪偷拍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长期跟踪可以实时的掌握对方的动态,极利于获取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但是长期的跟踪对方很有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后,还要注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取证方在取证之时可能存在“圈套取证”“陷阱取证”“钓鱼取证”的情形,这些情况取得证据也将会被判定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城市出现了一些民间“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取证往往不被认可。
但是,照片的提供者往往不会在提供视听资料的来源时,说是私家侦探。很多时候,一些证据虽然法院不采纳,但当事人、法官也是心中有数的。
也并不是说完全不能用偷拍、偷录的手段获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及其解读,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法院必须有条件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符合的条件为:
1、该证据有其他证据佐证;
2、该证据无疑点;
3、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4、对方无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对于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对方做出自认或者不予否认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据效力。
最后说一下,如果想通过出轨证据,要求法官判出轨方净身出户的话,概率是很小的。在实际出轨离婚诉讼中,只有在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样的严重出轨,才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
对于这个“少分”,也不要抱有太大的期待,这个少分的比例,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根据以往的判例来看,在比例上也不会有很大的倾向性。所以,如果夫妻同财产并不多的话,搜集的证据,是为了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为了多分财产,不如尽早从婚姻中脱身。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合法方式获取证据。例如,在公共场合拍摄的影像、对方自愿书写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若获取手段合法,均可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此外,若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合法权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些证据因取证手段问题无法在法庭上直接使用,也可能在调解过程中起到施压作用,促使对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从策略角度看,与其将大量精力投入于难以取得的婚外情证据,不如重点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流向。通过查询银行流水、房产登记、投资账户等信息,往往能够更直接地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需注意赔偿金额通常不会很高,更多是对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因此,理性看待证据价值,合理规划诉讼策略,才能在离婚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