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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的作用
目前对于“婚外情”证据最大的误区在于,当事人过于在意取证的法律意义,以为取得了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或者是“通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自己一定能处于主动,法院就一定能予以判离,或在财产上就能实质性地多分。实际上,虽然这些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从法律角度来讲,却很难成为现实。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通奸”行为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不是法定判离的情形。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者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婚外情并不是法定判离的因素。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情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主张感情破裂及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理由,而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的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不并不意味没有必要取得当事人取得这方面的证据。因为:
1、基于法律照顾无过错方的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2、基于诉讼策略、心里对抗的考虑
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当事人“捉奸”的原因,还可能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需要补充的是,尽管婚外情证据在财产分割上的直接影响有限,但在涉及子女抚养权争夺时,此类证据可能发挥一定作用。如果能够证明对方的婚外情行为对子女成长有负面影响,例如与第三者交往过程中疏于照顾子女,或因此导致家庭环境恶化,法官在裁定抚养权归属时可能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诉求。此外,在协议离婚谈判中,掌握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也可能成为筹码,促使双方更快达成离婚协议,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当然,这一切仍应以合法取证为前提,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或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仅无法被法院采纳,还可能使取证方面临法律风险。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无过错方在发现配偶可能有婚外情时,首先应保持冷静,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可以留意并保存好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证据,如异常的通讯记录、消费凭证、出行票据等。这些证据单独可能证明力不强,但若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仍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同时,应优先将调查重点放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上,例如房产、存款、投资等的线索和凭证,这才是直接影响离婚后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总之,面对婚外情,理性对待证据收集,明确取证目的与成本,才能在离婚过程中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