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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调查:原配捉奸要低调

2025-09-04 小三调查

前两天在和民一庭同事讨论他们遇到的离婚案子的时候,发现通过“捉奸”来获取证据的现象不在少数,互联网上关于这种新闻更是数不胜数。大到明星捉奸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小到正妻捉奸而公开殴打小三,有些新闻看的吃瓜群众只喊过瘾,看到了“捉奸”的痛快,可是却没有看到“捉奸”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捉奸”捉到把自己送进局子的人也不是少数:

一、侮辱罪、强制侮辱罪

网上经常看到的新闻如“原配与小三大战,小三一敌三惨败衣服被扒个光”,说的都是在有些捉奸过程中,原配在发现小三后,为报复泄愤,公然以暴力手段扒掉妇女上身衣物致使其上身裸露,然后拍摄照片传播到网络上。这种新闻吸引眼球,也让不少吃瓜群众在一旁大喊“活该”。但是,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侮辱罪甚至是强制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前者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后者则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公诉案件。

司法案例:

(2016)豫1727刑初310号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杜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因发现杜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2016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到汝南县罗店镇小王寺村黄楼组汝南县春秋花木种植合作社院餐馆内“捉奸”,找出杜某后,王某某把杜某的胸罩、内裤撕破,并强行把内裤脱掉,用手机对杜某祼体进行拍照。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明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内衣、内裤撕掉,拍被害人裸体照片,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已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敲诈勒索罪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经常有捉奸之后老公向第三者寻求经济补偿的现象(相比较之下,貌似女人基本不会向第三者寻求经济补偿)。一般来说,要不然就是拳打脚踢索要财物,要不然就是拍下裸照以此威胁所要财物。实际上,法律并非不考虑未出轨者的经济利益,但是和你有夫妻关系并且应该互相忠诚的是您的妻子,而不是妻子的情夫,所以就算你希望获得补偿也是应该通过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向妻子索取。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第三者没有任何义务向您补偿,除非你是军人,有个破坏军婚罪做后盾,还可能通过刑事谅解的可能获得一定补偿。直接以威胁的方式向第三者索取财物,只要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几乎毫无例外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案例:

(2014)龙刑初字第38号

被告人石某某的二哥石某甲听说其妻子李某与姚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遂叫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胞兄石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去捉奸。2013年3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及石某乙获知李某与姚某住在一起的消息后,遂赶到本县龙胜镇桂龙路交通巷姚某的住处,踢门进入姚某的租房内,对姚某进行殴打,并提出要姚某给5万元私了。姚某被迫将一张银行卡交给被告人石某某并告诉其密码,被告人石某某持银行卡到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走人民币3000元。回到姚某的住处后,被告人石某某与石某乙逼迫姚某写下一张欠石某甲人民币47000元的欠条,后两人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将索要的人民币3000元及欠条退还给姚某,并取得了姚某的谅解。被告人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互联网时代,为了查获另一半出轨的证据,找人调取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通信记录、住宿信息、交易信息、户籍资料、车辆资料等等,甚至是在手机内植入插件都成为了新兴的调查方式。这种调查方式,实质上是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一旦在数量上或者其他情节上满足入刑条件,则极有可能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知乎上,不止一次的看到有人帮助同事用木马程序来调查婚外情,这个真的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司法案例:

(2017)粤1202刑初167号

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飞为帮助其岳母林某明调查岳父杨某忠是否有婚外情,通过QQ与网友“7中”、“弥勒佛”(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非法购买杨某忠、杨某忠情人粟某华及亲戚朋友等人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通信记录、住宿信息、交易信息、户籍资料、车辆资料等各类公民信息合共17588条。被告人梁某飞把杨某忠、粟某华等人的相关信息交给林某明。后林某明与杨某忠离婚,杨某忠补偿林某明一百万元,杨某忠将端州区内的两套商品房过户给被告人梁某飞的妻子杨某。被告人梁某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在捉奸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就是丈夫或者妻子带着一群人去捉现场,以达到捉奸捉双的目的,这个现场可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住所,可能是第三者的住所,可能是一方租住的房屋,也有可能是宾馆。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捉奸行为常常是妻子带着一群人回家堵门,然后再破门而入,这种行为一般不会被定义为非法侵入住宅,因为夫妻双方的共有住宅,显然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进入。但是,如果说并没有妻子的带领,妻子的一群闺蜜正好看见了,然后就自作主张破门而入的行为则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然而有一些案子的判决,甚至把丈夫暴力进入妻子单方租住房屋进行捉奸都认定为了非法侵入住宅罪。这在笔者看来稍显不妥,因为既然生活在一起,无论是方购置或者租赁的房屋,还是单方购置或者租赁的房屋,双方都有居住的权利,都不是法律上所讲的“他人”。

司法案例:

(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92号

2015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同案人陈某及王姓男子(另案处理)以捉奸为由,未经被害人周某的允许,强行踹门进入被害人周玉兰位于本市越秀区云鹤南街21号502房的住处,并殴打被害人周某及证人申某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证人申某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除了上述罪名,捉奸行为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例如,在捉奸过程中,如果对第三者或配偶实施殴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使时间较短,也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在捉奸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避免使用暴力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此外,捉奸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如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隐私等,可能在民事诉讼中无法被法院采信,甚至可能成为对方反诉的证据。因此,在捉奸过程中,不仅要避免刑事风险,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建议在发现配偶出轨后,首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合法的取证方式和可能的法律风险,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获取合法证据,从而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