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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遇出轨调查公司,重庆私家侦探婚外情小三调查取证:如何防止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偷转移
重庆市外遇出轨调查公司,重庆私家侦探婚外情小三调查取证:如何防止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偷转移
通常来说,对于夫妻已经转移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追讨,但是普通百姓存在无法调取证据的困难,如果是一方控制着家庭财产,另一方根本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数量,对方银行卡号,现金数量,这些都不知情,如何起诉举证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往往因为缺乏基本的财产信息而陷入被动,即使明知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因为无法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夫妻关系中经济地位较弱的一方尤为常见,特别是全职太太或对家庭财务管理参与较少的一方。
钟涛律师按, 不少夫妻闹到法院离婚之前,一方都准备财产转移了,有的是在离婚前一年前开始的,有的甚至2年前就开始转移财产。那么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如何防止ing一方转移财产,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每个案件中的情况都不一样,转移财产手段多种多样,法律规定也比较模糊,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接下来,钟涛律师从法律和实践角度,为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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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我和老公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开始分居闹离婚,但是我们还是共同抚养孩子,最近我发现他把在公司的股份偷偷转让给了他妈妈,这个公司是我们婚后开设立的,一开始我也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为了照顾好孩子,我安心在家带孩子,没有想到他早早的就讲股份转给了他父母,我现在该怎么办,如何防范他继续转移其他的财产,例如房产,车辆和存款?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钟涛律师认为,现在这个社会,离婚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大家身边的朋友多少都有几个离婚的,离婚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又是感情不和,性格不和的,也有外遇出轨离婚的,同时离婚官司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争夺大战。因为感情没有了,剩下的就是财产利益之争了。而且不少夫妻都会偷偷的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简单一些的从婚后就可以准备,偷偷转移存款,复杂的一些伪造债务,转移房产等等,甚至找人冒名顶替偷卖房产,方式非常的多,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你一一分析,详细列举不同财产的不同转移方式,然后法院打离婚官司的时候如何应对。
一、什么是转移财产?
1、通俗的讲,夫妻婚后的所有收入都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了防止对方分享财产,在离婚前,背着配偶,偷偷进行财产转移,将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或者伪造债务等情况,结果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离婚时配偶分不到财产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信任,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破坏了婚姻关系的诚信基础。
财产转移行为是违法的,法律对此已经有了规定,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遇到一方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如何处理?
在解决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的问题之前,需要了解的是并非对方转移的任何财产都是违法的。法律对离婚前财产转移进行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呢?【夫妻共同财产】。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才能确定对方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请求处理转移的财产。离婚财产转移怎么办,分为两种情况:
3、 离婚前,财产分割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担保财产的数额通常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这对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来说可能是个不小的负担。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异常、财产异常变动等。
4、 离婚后,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行为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发现"之日指的是确实知道对方存在转移财产行为之日,而不是离婚之日。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规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身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5、实践生活中常用的转移财产的方法手段有哪些?
钟涛律师结合办案和实际情况,为你总结夫妻一方常用的转移财产的方法和手段,以便你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财产情况,做好防范措施。
1、一方的存款进行转移,例如将名下的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购买大宗物品。这种方式比较隐蔽,往往通过多次小额转账或现金取现的方式规避监管。
2、将房产偷偷卖掉,一般是卖给亲朋好友,虚假买卖,不实际付款。这类交易往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买卖双方关系特殊,交易后房产实际仍由原权利人控制。
3、将公司股票、股权等卖掉,虚构一个较低的价格,或者将公司资产掏空,伪造公司债务,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这种方式在民营企业主中较为常见,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实现财产转移。
4、虚构交通事故,赔付大笔金额给他人。通过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事件,以赔偿名义将财产转移给同伙。
通常来说,对于夫妻已经转移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追讨,但是普通百姓存在无法调取证据的困难,如果是一方控制着家庭财产,另一方根本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数量,对方银行卡号,现金数量,这些都不知情,如何起诉举证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钟涛律师告诉的一些方式往往也是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亡羊补牢而已,如果正要做到杜绝转移行为, 恐怕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预防胜于治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定期了解家庭财产状况,保留相关凭证,避免在离婚时陷入被动。
二、面对转移财产如何应对?
一、首先确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通俗的说,只有夫妻领取结婚证后,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奖金收入,福利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一方工资一个月2万,还是一方收入一个月只有2000,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的婚后购买的股票,房产,车辆,保险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对于高管,还有股票期权。就是一方在上市企业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的一种收益。甚至还有华为公司内部股份这样的股票形式,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房租、股息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何防止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的办法是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掌握,一方无法单方面转移,但是这个往往又做不到,夫妻感情好的时候也不可能这么日防夜防,搞的人人自危,产生信任危机。针对一些具体财产,钟涛律师简单分析如下:建议夫妻间可以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如每季度或每半年共同梳理一次家庭财产状况,既增进信任,又能及时发现异常。
二、工资收入、夫妻存款现金。
1、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收入应该来说,对夫妻双方基本都是透明的,一个月对方到底挣多少钱,基本都会知根知底,这一块的数额基本确定,除非是有些全职太太对于上班的老公隐形收入不知情,这倒是又可能。但是,现在的80后、90后夫妻都讲究的人格独立,自己的工资收入自己保管,虽然银行开设的有夫妻共同名称联名账户,但是咱们中国人对这个不太感冒,使用的非常少,相反外国人使用的非常多,夫妻平时都是往这个联名账户内存钱,自己名下的工资账户仅仅留存少量的零花钱,平时的收入和开支都是从联名账户内进出,这样用钱夫妻都知情,自然无法转移。联名账户虽然在我国使用不普遍,但对于防范财产转移确实是个有效的方式,值得夫妻们考虑。
2、如果夫妻名下的工资存在各自卡内,夫妻之间也应该养成定期互相督促账目公开的情况,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共同决定如何使用,不能像有的客户那样,结婚三年了,对方一个月赚多少钱都不知道,对方的工资到底放在哪个地方也不知道。钟涛律师曾经有个客户,夫妻结婚三年了,老公的收入一个月2万左右,很高了,确实平时开销也是老公负责,可是剩余的钱,作为妻子根本不知道到了哪里,到离婚的时候才发现,老公每个月都将工资取出,现金存给他妈妈名下了,从结婚第一个月就这样做,这样的婆婆对金钱掌握的就比较严了。而作为妻子的根本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妻子可以通过查询老公的银行流水,发现每月固定取现的记录,从而证明财产转移的行为。
3、很多当事人到了法院打官司,对于存款也早已经将钱取出了,后者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花掉了。对此,法院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其说法的合理性,如大额资金短时间内"消失"且无法提供合理去向的,法院很可能不予采信。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如果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肯给你去查就不好说了,看法官的心情,如果法院不给你调查,只得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你即不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肯定不会给你调查的。同时在离婚案件,法院也不受理调查夫妻以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即使是他的父母,兄弟姐妹的账户也不行。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非常重要。
5、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必须以银行记录为证,每笔数额必须是具体存在的,不能是自己推断出来的。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到底是多少钱,只从理论上推断钱款数额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在私企上班,一个月工资至少一万五,我就算他每个月开销叁仟最多,一年花费4万块,至少还有十几万的工资下落不明”;这些猜测是没有多大用的,法院很难支持这种算法。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都花掉了”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对于银行记录上的具体数额的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根本不会采信的。 律师在帮助你争取的时候,通常从存款取出的时间、数额、频率等方面入手,否定掉对方都花掉了的说法。例如,大额取现发生在感情不和期间,或者取现后不久对方账户就有大额资金流入,这些都可能成为反驳的理由。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钟涛律师提醒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相关凭据,对方银行卡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等等都有留存备份,以便在申请法院调查时提供证据及线索。此外,还可以通过家庭账本记录日常收支,这不仅有助于家庭财务管理,也能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三、房产隐瞒、转移行为如何防范。
1、夫妻一方偷偷在别处购买了房屋,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不知道对方是否购买房产,不知道对方购买房产的确权地址,这类情况通常发生在夫妻一方工资收入比较高,或者夫妻两地分居,财产又比较丰厚的家庭,使得一方有足够的财力偷偷购买房产,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即使听闻购买房产,但是偌大个上海城,具体门牌号地址不清楚,那么无法提供房产产权信息,甚至房子是否真实存在都没有凭证,法院当然无法处理了。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查询对方的行踪、通讯记录、银行流水等方式寻找线索。
钟涛律师提醒应对措施:一般来说,房产属于重大的购买事项,涉及的周期比较长,资金占用比较大,不可能做到没有漏洞的,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存在的蛛丝马迹,例如银行贷款通知,中介电话,甚至房屋出租信息都可以反映存在房屋的情况。另外,现在很多房产交易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询,如链家、安居客等平台,可以定期搜索对方姓名和联系方式,看是否有挂牌出租或出售的房产。
2、通常来说,根据付款的时间,申请法院查询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如何交易另一方是房产公司开发商,基本可以认定为购房资金。毕竟购房这么大的数额,谁也不可能提着现金去交易。只能通过银行刷卡、转账的方式,而银行对这些记录是要永久保存的。一般情况下,靠老百姓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调查取证事项,一定要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帮组调查取证。律师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到银行查询对方的账户流水,寻找大额资金流出的记录。
3、当然了,现实生活中,还有有些人,偷偷购买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实际出资是自己老公,但是产权证办理再另外一个女人名下,对此可以聘请律师起诉,追讨房屋产权或者购房出资款,法院已经有很多的判例,此类不属于赠与,属于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者能够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不知情,可能会构成善意取得,增加追回的难度。
钟涛律师提醒应当措施,对此购买房屋这个事情,如果是夫妻购买,一定夫妻双方的名字都登记在产权证上,对于偷偷购买房产的情况,只能靠平时的细心发现了。一旦获得一些线索,立即聘请律师进行查找,必要时起诉法院追讨,及时维护权益。另外,可以考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防范于未然。
四、股票转移。
1、现在社会大家的炒股热情也比较高,特别是上海,基本家家都有股票账户,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因为平时都以自己在操作,所以对于具体数额另一方i肯定不知道,但是,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对方的资金账户信息。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的地址在上海浦东,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深圳分公司的查询流程也类似。
2、一方在离婚时如果想通过证券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开户的证券公司名称,经过律师申请调查令到证券公司调查,对其资金对账单历史记录分析,如果不清楚对方的证券公司名称,那么调取起来就会非常麻烦。此时可以通过查询对方手机中安装的证券APP、收到的证券公司短信等方式获取线索。
3、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帐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需要耐心等待。
五、公司股份、股权转移。
在江浙沪地区,家庭开办公司企业的非常多,私营企业非常活跃,同时这类企业家庭离婚也就必然要涉及到公司股份股权问题了。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中的是夫妻自己的名字还好说,就怕有些企业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如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企业都存在困难,更别提经营企业一方可以伪造合同,伪造债务,造成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情况了,如果是这样,法院处理起来也是没有动力的,因此公司股份、股权问题离婚分割非常复杂,这里不在一一列举,如果你面临类似情况,见面到律师楼详细面谈。一般来说,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的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纳税记录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回到文章开头提出的案例,如果公司属于夫妻婚后设立的,后来将股权转移给了男方父母,那么就要从公司设立时间,他们转移股权的合同,是否有资金对价支付记录,公司实际经营人等等方面入手,来推翻恶意转移行为,毕竟假的真不了。可以通过司法审计确认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无法提供实际支付凭证,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以上,是钟涛律师啰啰嗦嗦讲了一大推夫妻财产转移常见的方法和简单的防范措施,大家看了似乎头都大了,心想这么麻烦,是啊,对方既然费力心思去转移财产,你要想拿回来,毕竟加倍飞付出心思才可以,否则没人能够帮助你。毕竟法律已经赋予你诉讼的权利,是否行使完全取决于你了。建议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慌张,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希望夫妻间能够多一些真诚,少一些算计,共同维护婚姻的诚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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