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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调查出轨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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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咋取证

2025-08-28 私家侦探调查出轨小三

物欲横流的社会诱惑太多,据不完全统计,离婚案件中有近60%的案件涉及婚外情,也就是常说的一方出轨。现实中出轨的大多是男性,受害的女方无论是出于心理还是考虑实际利益,一般都会想方设法获取出轨一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花高价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公司去搜集相关证据。这样获取的证据能用吗?受害一方如何取证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刘娟和张立是大学期间公认的一对,婚后顺利走进婚姻殿堂,让很多毕业就分手的同学羡慕不已。二人婚后共同创业,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诱惑也接踵而来。某一天,刘娟忽然发现张立半夜起来假装上厕所却在偷偷打电话,女人的第六感提醒她张立“有情况”。第二天,刘娟找了大学时候的好友帮忙盯着张立,一有情况就“汇报”。

刘娟好友盯梢不到一周就发现了张立和一妙龄女子共同进入某酒店1305房间,刘娟好友赶紧通知了刘娟,刘娟怒火中烧,拉上几个壮汉好友直奔酒店房间,一脚踹开大门,果然“捉奸在床”!刘娟直接上去撕扯赤裸的“小三”,她的壮汉朋友们也对着张立拳脚相向,而刘娟那个盯梢的好友则从一进门就开始拍照“取证”。

二人最终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及过错赔偿问题闹上法庭,庭审中,刘娟提交了“捉奸在床”的照片,要求据此认定二人感情破裂且张立对离婚具有过错,应少分共同财产并对刘娟进行过错赔偿。

我们看热闹看得很过瘾,冷静下来琢磨琢磨刘娟这种取证方式合法吗?提交法庭的照片能够作为证据被认定吗?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刘娟虽然“捉奸在床”,但“捉奸”行为本身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拍取的照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很多人不能理解:“小三”勾引有妇之夫,法律为什么还要保护“小三”的隐私权,她都不要脸了,法律为什么还要维护她的面子??

回归到法律本身,这属于性隐私权与性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两个权利本身我们不去探讨,只希望通过本案提示大家面对配偶出轨,不要盲目、冲动,要冷静的运用智慧、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两招供大家参考:

1、关于偷取证

偷拍主体:如果是受害一方自行跟踪并拍到配偶一方与第三方有亲密行为甚至不正当关系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合法证据;如果是受害一方雇佣的人跟踪偷拍,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合法证据。

偷拍地点:应该选择自己家或公共场所,千万不能到别人家或其他私密的地方安装摄像头,可以在自己家的房子、车子安装摄像头取证;尤其注意不能出现“破门而入”的行为。

2、出轨一方的自认取证

如果配偶一方自己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受害一方综合考虑家庭、孩子等因素没有决定离婚,一定要求配偶一方出具书面的《悔过书》,明确出轨的事实并承诺再次出轨的法律责任,既是对出轨方的威慑,更能为可能产生的离婚纠纷提供充分的证据。

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受害方还可以通过收集电子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若内容能够反映不正当关系,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需注意,获取这类电子证据时,应确保来源合法,最好是通过共享设备或已授权的方式取得,避免通过黑客技术或非法入侵他人账户等手段,否则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此外,消费记录、出行票据、酒店预订信息等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可以辅助证明出轨事实。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受害方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哪些证据有效、如何合法获取,避免因取证方式不当导致证据无效,甚至引发法律风险。

从心理层面看,发现配偶出轨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情感冲击,受害方容易在愤怒和悲伤的驱使下采取过激行为。然而,法律讲究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即便出轨行为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依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受害方更应保持冷静,有计划地收集证据,例如通过家庭共同电脑中的聊天记录、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录像等,这些都是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合法获取的证据。同时,受害方也应注重保护自己的心理健康,必要时可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以便更理性地应对婚姻危机,做出最有利于自己和子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