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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有名的分离小三机构答:净身出户条款真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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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接到一咨询电话:与妻子结婚三年,第二年妻子怀疑出轨,在强烈要求下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XXX承诺:从今起如在婚姻期间出轨(包括一夜情),婚后所有财产归老婆XXX所有,本人自愿离婚且净身出户”,不巧承诺变成预言,妻子发现,欲离婚且要求男方依照承诺净身出户。这份看似决绝的承诺书,实则折射出婚姻关系中潜藏的信任危机与法律认知的模糊地带。当情感的裂痕演变为白纸黑字的约定,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更为复杂的家庭矛盾与心理博弈。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夫妻是两个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最亲密的人,正如前段时间大火的江苏泰兴法院“诗性离婚判决书”所说一样:若没有各自性格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现实往往比理想更骨感,当信任的基石动摇,那些曾经甜蜜的誓言就可能化作冰冷的法律文书。本案绝非个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都审判过此类案件,那么诸如此类“净身出户”、“忠诚协议”效力如何?又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折射出当代婚姻家庭观念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微妙平衡。
根据本案笔者认为:忠诚协议或者是出轨即净身出户承诺书、保证书,均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离婚财产分配依据!这一判断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建立在现行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共识的基础之上。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基本道德规范,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类协议法律不禁止,但不应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始终保持着必要的克制与谦抑,过分介入私人情感领域反而可能适得其反。倘若将道德层面的承诺直接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无异于将情感的砝码置于法律的天平之上,这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违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其次,双方此类约定是基于出轨为前提而设立的离婚条件,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可以约定的条件。婚姻的本质是情感的共同体,而非利益的博弈场。以剥夺全部财产为代价的忠诚保证,不仅可能加剧夫妻间的对立情绪,更可能成为一方胁迫另一方的工具。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更倾向于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夫妻财产关系,而非简单认可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单方承诺。
所以“净身出户”无法律依据!这一结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反复验证。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虽然对具体情节会有所考量,但基本都坚持了这一裁判理念。
那么有读者会问就眼睁睁傻看着?毕竟没有过错一方无私为家庭付出,却受到无尽的伤害?这确实是令人痛心的现实困境,但法律并非无所作为。现代家事立法正在不断完善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为遭受背叛的一方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
2020年5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增加了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就意味着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要具体个案分析,有此法定理由,“多分”诉求能很大程度得到保障。甚至“出轨”后有了新欢,抛弃亲情、爱情者民法典还确立了离婚时过错方赔偿制度,这无疑又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增加砝码,详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一千零九十一条。这些规定共同构筑起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法律屏障,使得情感上的伤害能够在财产分配中得到适当弥补。
引用江苏泰兴法院“诗性离婚判决书”奉劝当事人: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劳燕分飞之哀景没有赢家。”这段充满人文关怀的判词,道出了司法对婚姻本质的深刻理解。法律固然可以厘清财产归属,却难以弥合情感的创伤。在婚姻走向尽头时,保持理性与尊严,或许是对曾经美好感情最好的告别。
然而,笔者也在此建议:若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友好协商订立婚内财产协议还是应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以免徒增烦恼,若爱已不可为,也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专业的法律意见不仅能帮助当事人避开认知误区,更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保障合法权益。婚姻关系的解除固然令人遗憾,但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公平正义,或许能为这段关系画下一个相对完满的句号。
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另一方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往往会原谅对方的出轨行为。双方就此事情签订的保证书是否有效?如果离婚时,这一纸保证书上的内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下面一则判例给大家详细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男女私情不正当,忠诚协议来保障。王某和李某199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区**号**室房产(附带停车位一个),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2010年,王某与一位年轻貌美的胡某发生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被李某发现,王某保证不再犯,于2010年10月15日为李某写下《保证书》,载明如之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于其他女子有婚外情或者发生婚外性行为,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王某在《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在2014年春节期间,王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以及婚外性行为被李某发现,于2015年3月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前述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李某所有。
【案件焦点】
王某与2010年10月15日为李某出具的《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说理】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学术界、司法界都存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在法律没有明确其效力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也并不统一。笔者认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忠诚协议当然有效,其本质为附忠诚义务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可作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一方面,《保证书》以惩罚性财产分割方式强化了夫妻间履行忠实于配偶的义务,并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保证书》约定内容作为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可执行性,在条件成就时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在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应予以适用。
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在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社会生活中类似的“忠诚协议”会出现得越来越多,法院一般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