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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轨,赔100万”,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起诉索赔,法院这样判
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少平和妻子李晓霞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开启了他们长达近十年的婚姻生活。这对夫妻像许多普通家庭一样,曾经历过甜蜜与磨合,共同构筑起对未来的期待。2015年,在婚姻进入第六个年头时,王少平亲笔写了一份"保证书",这份保证书用词恳切,大意是如出轨,自己将赔偿李晓霞100万元。这份协议的诞生,折射出当时婚姻关系可能已经出现的微妙裂痕。2018年12月,李晓霞意外发现王少平真的出轨了,这个发现如同晴天霹雳,彻底击碎了两人苦心经营的婚姻,他们于当月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这段婚姻的破裂并非毫无征兆。在离婚前的几年里,夫妻二人的感情可能已经出现了问题,而这份保证书恰恰成为了婚姻危机的预警信号。2019年,或许是出于内心的愧疚,也可能是想要弥补自己的过错,王少平再次向李晓霞出具一份欠条,内容是因自己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并同意赔偿她100万元。这份欠条的出具,显示出王少平对自身过错的认识和悔过态度。此后,他似乎想要彻底改过自新,还三次出具"保证书",用书面形式郑重承诺保证不再与其他女人来往,试图重新赢得前妻的信任。
2021年6月,由于王少平始终未能履行自己的承诺,李晓霞毅然决定起诉了王少平,索要这100万元。在这场官司中,王绍平亲笔所书的"保证书"和"欠条",成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这些白纸黑字的书面材料,清晰地记录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9月8日,该案判决书正式公开,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邵东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上述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这种协议在当今社会并不罕见,法院认可其有效性,且认定这10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法官在裁决时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综合王少平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他向李晓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公平正义,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人文关怀。
而近期公布的另一起类似案例中,湖南常德一对发生经济纠纷的同居情侣在街道办调解下签订的"忠诚协议",却未被法院认可。这两个案例形成了鲜明对比,显示出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忠诚协议"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
出轨丈夫的"保证书":如出轨致离婚,赔偿10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详细资料显示,王少平和李晓霞2009年结婚,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2015年7月23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一份保证,这份保证书字迹清晰、内容明确,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李晓霞壹佰万元整,王少平,2015年7月23日。"这份保证书不仅表达了王少平当时维护婚姻的决心,也反映出夫妻二人对婚姻忠诚度的重视。
2018年12月,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李晓霞意外发现王少平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这一发现让她痛心不已,随即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经过双方慎重商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同月,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这段近十年的婚姻画上了句号。也就是说,按照之前保证书的承诺,王少平确实"净身出户"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自己的诺言。
2019年4月7日,距离离婚不到半年时间,王少平再次向李晓霞出具一张欠条,这张欠条内容更加详细,欠条载明:"本人王少平(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李晓霞壹佰万元整,王少平承诺2022年4月6日欠偿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李晓霞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王少平承担,欠款人王少平,2019年4月7日。"这份欠条的出具,进一步强化了王少平的赔偿责任。
此后的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王少平三次向李晓霞出具了保证书,反复保证不与其他女人往来。这些连续的保证行为,既显示出他想要改过自新的决心,也反映出他在兑现承诺方面可能存在困难。
女方持保证书和欠条起诉,法院判决男方赔偿20万元
2021年6月,由于约定的还款期限临近,王少平因未能按时缴纳100万元欠款,李晓霞在经过多次催促无果后,遂将其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少平辩称,李晓霞出具的婚内保证是夫妻保证,是在她的威胁下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王少平还称,他没有与他人有出轨行为,双方离婚也是因感情不和,不是因为出轨。这些辩解与之前他亲笔所书的保证书和欠条内容明显矛盾。
邵东市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保证书、欠条、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经过仔细核对和认真分析,对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王少平出具的"保证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这种协议在当今社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后予以认可。
邵东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少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晓燕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这个数额既考虑了协议约定,也兼顾了实际情况,并驳回李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平衡智慧。
释法一、"忠诚协议"为何被认可?
邵东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认为在王少平与李晓霞一案中,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这种协议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忠诚的重视,也反映出当代社会人们对婚姻质量的更高追求。
王少平辩称出具的保证及欠条系受胁迫下所写,但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的依据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这种量化尝试虽然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经过慎重考量后予以支持。
释法二、"忠诚协议"约定100万,为何赔偿额为20万?
邵东市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解释,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的100万元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简单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这种定性体现了法院对婚姻关系特殊性的深刻认识。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法官在裁决时参考了相关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这一事实表明王少平已经承担了相当程度的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这一裁决既尊重了协议约定,又考虑了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合理。
案例对比:情侣签订"同居忠诚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无独有偶。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中,湖南常德的杨丽与吴海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关系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双方在发生矛盾后,在第三方调解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后来两人对簿公堂时,法院亦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同居忠诚协议"范畴,但与上述案件不同,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未认定这份"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这两个案例的对比,凸显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的不同态度。
判决文书显示的具体情况是,杨丽与吴海从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同居关系持续了七年之久,后杨丽支付大部分房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2017年两人感情不和发生经济矛盾,这种矛盾在长期同居关系中并不罕见,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双方达成协议:吴海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去挣钱,每月给杨丽生活费3000元,生活开支由吴海每月支付,改正不良习惯,吴海外欠债务与李海珍不发生任何关系,由他本人负责还清。杨丽给吴海一年观察期,若没有兑现,无条件走人,不存在财产分割,其家属成员不能找杨丽。这份协议内容涉及经济支持和行为约束等多个方面。
2020年11月24日,杨丽与吴海再次发生矛盾,这次矛盾较为激烈,吴海将案涉房屋门反锁,杨丽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后杨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吴海立即搬离房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纠纷。
法院经过详细审理认为,杨丽与吴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法院查明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该套房屋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这一事实对案件裁决产生了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为稳定同居感情,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这一认定体现了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谨慎态度。最终,法院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与前述案例形成了鲜明对比。(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