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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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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的法律风险

2025-10-09 私家侦探调查取证

爱伦·坡作为推理小说的鼻袓,在《莫格街凶杀案》中塑造了初代侦探角色——奥基斯特·杜宾,之后出现的大侦探波洛、福尔摩斯等名探身上都可以看到杜宾的影子。

抛开文学作品中的角色,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并非任何人或机构都享有调查他人个人情况的权力。公安部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是我国“私家侦探机构”依然存在。

1、权力型调查和权利型调查

根据调查主体权限的不同,刑事调查可分为权力型调查和权利型调查。

权力型调查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银监会、证监会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依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同时赋予监察机关采取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技术调查措施的权力。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规定了银监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调查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权力主体在行使调查权时应与比例原则契合,并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权利型调查一般是指私人调查,调查主体包括律师、私家侦探、被害人、被追诉人、利害关系人等私主体。依据《律师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私人调查主要是基于私力救济开展一系列搜集、取证等活动,包括调查相对方的身份信息、资质信息、财产信息等。就调查行为而言,非强制性私人调查方式被法律所允许。主要包括在被调查对象自愿、主动配合的前提下,通过询问、走访、检查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通过公开途径向相关部门查阅、调取资料;搜集公开发布于网络或者其他不存在“合理隐私期待”领域中的个人信息等。而窃听、偷拍、窥探甚至是非法拘禁等秘密性、强制性私人调查方式,严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法律所禁止。

2、私家侦探的刑事法律风险

私家侦探常见的工作内容包括婚外情调查、行踪调查、资信调查、知识产权调查、债务追讨等,由于法律并未赋予私家侦探机构公开、强制调查的权力,私家侦探在开展活动时往往采取跟踪、录像、窃听、监视、窥探等秘密手段获取目标信息或证据,这种“私力救济”的工作方式导致其行为容易越过法律底线,这也是为什么“私家侦探”获刑的案件频发。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私家侦探跟踪、窃听等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影响到公民的生活安宁,此外,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住宅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犯罪。

除了私家侦探,雇佣者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以婚姻关系为例,《民法典》第1042、1043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明确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是在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才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另一方的行踪等,那么,其对配偶生活的知情权、忠诚义务的监督权优先于配偶个人的隐私权。这种情况下,雇佣者因阻却责任一般不会受到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