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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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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转账至小三和私生子,妻子可以追回钱款吗?

2026-06-07 关于小三的法律

问:婚姻期间老公转账至小三和私生子,妻子可以追回钱款吗?

答:1、转账小三名下的钱款和私生子抚养费,可以追回(这里说的是针对小三本人名下的钱款)。婚姻期间老公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小三基于与老公之间不正当关系接受老公赠与的行为亦非善意取得,老公将钱款转账赠与给小三的行为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老公转账至小三的私生子抚养费与赠与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需另案起诉,不能混在一个案子里处理。

2、转账至私生子名下的抚养费,需以抚养费纠纷案由另行起诉,单独走程序。在法律规定标准内的抚养费不能追回,因为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超过标准的抚养费可以追回,多余的部分属于不当赠与。

3、过户至小三和私生子名下的房产可以申请撤销产权登记,通过诉讼要求返还。

案例分享:

1、基本案情

老公吴某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与小三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交往,两人于2018年底生育儿子,关系持续多年。两人交往期间,吴某多次私自将与妻子共有的存款赠与小三,总约25万元,数额不小。小三向吴某转款约5万元,有来有往。妻子将小三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2、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1)吴某与小三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往,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准则,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违法性明确。妻子与吴某未对婚内财产进行其他约定,因此吴某赠与小三的钱款,均系吴某与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吴某未经妻子同意而将钱款私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妻子有权追回。小三接受赠与的行为亦非善意取得,而是基于与吴某之间的不正当的关系获得,主观上不具有善意。故吴某将钱款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一律无效。

(2)因吴某将钱款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故小三应当将受赠的钱款25万元予以返还,一分不能少。小三有微信转账记录为凭证明其向吴某转款约5万元,可以从获赠钱款中予以扣减,实际返还20万元。小三提出其代管吴某工地工资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小三怀孕生产费用、小孩住院费用、装修费用,系小三与有配偶的男性非法同居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由男方的配偶来承担,其儿子的抚养费需另案处理,不能在本次赠与合同纠纷中一并解决。

(3)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处理的是赠与的行为是否有效、赠与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并非侵权纠纷。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寻途径主张。

小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扣减吴某转账抚养小孩的支出、同居期间吴某的生活费、共同居住房屋的购房款、装修费、物业费等,试图减少返还金额。

3、二审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另查明,小三针对其儿子抚养费以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吴某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支付小孩每月抚养费800元;自2022年7月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8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抚养责任明确。

二审法院认为,(1)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必须支付合理对价。因此,这种侵害配偶财产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挑战道德底线的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没有任何例外。本案中,吴某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而擅自将钱款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行为无效,小三因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占有。因此,妻子有权请求小三返还全部受赠财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支持。

(2)小三主张儿子从出生至2022年6月期间至少需要6.3万元,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减。经查明,小三代小孩已另案起诉要求吴某支付生活费,抚养费纠纷已经另案处理。由于吴某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中大部分费用都是吴某直接支出,案涉款项中仅有9000元系用于抚养儿子的支出。但由于该笔款项亦属于吴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抚养私生子并非吴某与妻子的共同法定义务,也非二人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妻子没有义务为私生子买单。吴某支出上述款项需要与妻子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该转款行为无效。小三现并无证据证明妻子同意或追认吴某支出该笔款项,故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转款行为属不当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有权全额追回,包括这9000元。上诉人小三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3)本院认为,如同居期间吴某的生活费、共同居住房屋的购房款、装修费、物业费等款项仅系吴某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妻子无权要求返还,但上述费用系小三自愿与有配偶者吴某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二人在吴某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吴某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二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费用与妻子无关,更不应由妻子承担,妻子没有任何义务为他们的非法同居买单。因此,案涉款项系吴某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擅自将款项转给婚外同居者小三,小三将部分款项用于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严重侵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妻子要求莫某全额返还该笔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小三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三必须返还相应款项。

法条链接

赠与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私生子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