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服务:
【婚姻、情感咨询/挽回】:500元起/1小时
【婚姻调解/分离小三】:700元起/1小时
【离婚咨询/法律咨询】:500元起/1小时
联系:18459194467(刘老师,微信同号)
详细的服务说明、地址、费用请点击【这里】了解。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到哪个法院起诉?
笔者是上海律师,处理的上海案件比较多,在接待日常咨询和委托时,经常遇到,丈夫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原配发现后决定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但是第三者在外省,在上海没有稳定工作或者工作流动性很大,如果去外地起诉,费时费力不说,如果第三者不在户籍地,届时提起管辖异议,案件可能还要被移送。有些当事人就会问,可不可以在丈夫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一、典型案例:原配到丈夫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第三者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
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16511号之一案例中,原配黄某与丈夫2019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原配黄某于2020年10月发现丈夫在2020年8月至9月期间向第三者陈某转账约35万元钱款,原配黄某认为丈夫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遂一纸诉状,将丈夫和第三者起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陈某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黄某虽起诉了二被告,但实际只向自己主张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自己的户籍地湖南省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诉称的赠与合同关系,原告的丈夫为赠与人,陈某为受赠人,故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等诉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关于起诉的相关规定,原告丈夫的户籍地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律师分析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到哪个法院起诉?厘清这个问题的关键,要先弄清楚返还财产背后的法律关系,再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去确定案由。实践中,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类案件中,多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或不当得利的案由提起,案由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以不当得利案由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前文分析,无论是将丈夫作为第三人还是共同被告起诉,都只能在第三者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类案件中,如果原配以赠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管辖法院上,原告有两种选择权。
第一种,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还要根据列明的诉讼参与人地位进行两种划分,第一种:以丈夫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第二种:以第三者为被告,以丈夫为第三人。如果是以丈夫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这种情况下,因所赠财产系在受赠方第三者处,原配实际并非要求丈夫返还财产,丈夫的诉讼地位本质上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2条规定,丈夫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只能到第三者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直接以第三者为被告,以丈夫为第三人,同理,也只能到第三者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种,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实生活中,出轨方在赠与第三者财产时,大抵不会提前就合同履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只能根据争议标的进行判断,如果赠与的是转账或现金,那么争议标的就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赠与的是不动产,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比如包包、礼物等,那么赠与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单一财产往来倒好,但是现实生活中赠与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往往涉及多种类型,比如转账、代付款、现金、礼物抑或房产等等,在存在多种形式的经济往来情况下,如何准备确定合同履行地,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所以经常发生被要求去第三者所在法院起诉的现象。
结合前述案例和上海地区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存在多种经济往来,应当结合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判断,而非拘泥于某一特定财产形式去确定合同履行地,或者说应当视为“其他标的”,在赠与方与第三者的赠与关系中,赠与方通常仅负有赠与义务,即无偿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赠与人系履行义务一方,赠与人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与赠与人系夫妻,通常居住在一个城市,如此确定管辖法院,也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