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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三同居犯法吗 和小三分手能要回来给的钱吗 和小三非法同居要判刑吗
与小三同居、分手后追回钱财的法律真相与行动指南
当发现配偶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同居关系,甚至为其花费大量钱财时,愤怒、屈辱与强烈的维权意愿交织。然而,法律对“非法同居”、“判刑”、“要回钱财”有着严格且特定的界定。本文将彻底厘清相关法律概念,明确权利边界,并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路径。
一、 核心概念澄清:“非法同居”与法律定性
“与小三同居”是否犯法?——关键在于身份与行为性质
法律性质: 这属于违反《民法典》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破坏,侵害了合法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非法同居”的常见误区: 很多人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简称为“非法同居”。需注意:
法律后果(民事层面):
此处的“非法”是指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具有民事违法性。
它通常不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即不会因此判刑坐牢),除非同时构成重婚罪(下文详述)。
法定离婚理由: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若因“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配偶)有权向过错方(出轨配偶)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单身者与他人同居: 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即单身),自愿同居生活,在我国现行法律下,一般不认定为违法行为。这属于个人生活方式选择,法律不予干涉(涉及重婚、军婚等特殊情形除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与小三同居”): 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与小三非法同居要判刑吗?”——关键在于是否构成“重婚罪”
如果出轨方与小三仅是秘密同居、半公开同居但未以夫妻名义示人,周围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那么不构成重婚罪,不会因此判刑。
如果出轨方与小三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并达到一定持续性和公开性,则可能构成事实重婚罪,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生育子女本身不是认定重婚罪的必要条件,但可能作为佐证。
法律重婚: 在未解除前一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领证)。
事实重婚: 在未解除前一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也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这是与一般“同居”的本质区别。
“公开以夫妻名义”: 是关键!例如:对外以“老公”、“老婆”相称;以夫妻名义共同参加社交活动、处理事务;在居住地向邻居、朋友、同事等宣称为夫妻;共同生育子女并让孩子称呼对方为“爸爸”、“妈妈”;租房/买房合同、病历、学校登记等文件以夫妻名义签署等。
“周围群众公认”: 需要证人证言、社区证明等证据表明在共同生活区域内,公众认知他们是夫妻。
仅有同居行为(即使稳定、持续)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重婚罪的核心要件:
结论:
二、 与小三分手后,能要回来给的钱吗?——原配追回财产的关键
这是原配最关心、也最具可操作性的维权点。答案通常是“可以要回大部分,但有严格条件和策略”。
法律基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指定给一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核心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擅自处分(尤其是大额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出轨方赠与小三钱财的性质:通常无效
侵犯了原配的财产权: 该行为未经原配同意,剥夺了原配对共同财产应享有的份额和处分权。
违背公序良俗: 婚外情及基于此的赠与行为,违背了社会基本道德风尚和婚姻家庭伦理。《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出轨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现金、转账,还是购买房产、车辆、奢侈品等)赠与小三:
因此,出轨方对小三的赠与行为(尤其是大额财物),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原配如何追回?——起诉小三“返还财产”
证明赠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提供婚姻证明(结婚证)、相关财产(如存款、房产、车辆等)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或积累的证据(如银行流水、产权证、购买合同等)。
证明出轨方实施了赠与行为: 这是最核心、也最难的部分,需要扎实证据:
证明赠与行为未经原配同意: 通常默认即可,由小三承担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这很难证明)。
证明小三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轨方有配偶: 虽然非绝对必要,但能强化赠与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可通过他们的交往时间线(早于离婚)、公开场合表现、通讯记录等间接证明。
银行转账记录: 出轨方账户转给小三账户的记录(需能对应双方身份)。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清晰的截图或流水,显示交易双方账号、金额、时间、备注(如有)。
购房/购车凭证: 显示房款/车款由出轨方支付,且房屋/车辆登记在小三名下(或共有)。
贵重物品购买凭证: 如奢侈品包包、首饰、手表等的发票、支付记录,证明由出轨方出资购买并交付给小三。
书面赠与协议/借条(少见但有力): 如有,是直接证据。
录音/录像: 出轨方或小三承认赠与事实的录音/录像(注意取证合法性)。
证人证言: 知晓内情的可靠证人(证明力相对较弱)。
原告: 原配(可以单独起诉小三,也可将出轨方列为共同被告)。
被告: 接受赠与的小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或 不当得利纠纷。
核心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确认出轨方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三返还全部受赠财产(或返还属于原配份额的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共同财产)、第1060条(共同处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胜诉关键:
能要回什么?
直接赠与的金钱: 原则上全额返还。
购买的房屋、车辆等实物: 通常要求返还实物。若实物已被小三处置(如卖掉),可要求返还变卖所得款或等值现金。
已消耗的物品(如奢侈品、旅游花费): 要求返还购买该物品所支付的款项。
小额、日常性开销(如吃饭、看电影): 法院可能认为属于一般性消费,难以追回或不予支持。追回重点是大额、非日常性赠与。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协议有效吗?
出轨方为结束婚外情关系,与小三签订的所谓“分手补偿协议”、“青春损失费协议”等,因其基础关系(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此类协议本身通常也被认定无效。
如果基于此类无效协议已经支付了款项,原配同样可以依据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的理由,起诉小三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三、 维权行动指南与重要警示
立即行动,收集证据(重中之重!):
发现即取证: 一旦怀疑或发现配偶出轨并同居/赠与大额财产,立即开始有策略地收集证据(参考上文列举的各类证据)。时间拖得越久,证据灭失风险越大(如聊天记录删除、转账记录过期、证人记忆模糊)。
合法取证: 切记!所有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非法窃听、窃录、私闯民宅取得的证据无效,甚至可能让您反被告。建议咨询律师采用合法手段(如调取银行流水、在公共场合录音录像、收集公开信息等)。
证据保全: 对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时进行公证保全,增强证明力。
专业律师是必备伙伴:
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和价值。
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告谁?告什么?在哪里告?)。
指导合法、高效地收集和组织证据。
起草专业的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代表您出庭,进行专业辩论和谈判。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小三转移财产)。
处理执行问题(判决后小三不还钱怎么办?)。
此类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要求高、情感因素干扰大。务必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 律师能帮助您:
理性决策,着眼未来:
评估婚姻: 在收集证据的同时,冷静思考这段婚姻是否还有挽救的可能和必要。出轨同居通常意味着婚姻关系严重破裂。
聚焦核心利益: 维权核心目标是追回被侵吞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多分财产及损害赔偿。避免陷入与小三无休止的纠缠或报复,消耗精力。
准备离婚: 如果决定离婚,在律师指导下,同步准备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的相关事宜,将追回财产与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统筹考虑。
重要警示:
重婚罪立案难: 证明“事实重婚”的“公开以夫妻名义”标准极高,仅靠同居和转账记录通常不足。公安机关立案谨慎,自诉举证责任重。应将维权重心放在民事追偿和离婚诉讼上。
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 无论多愤怒,不得侵犯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抚养权、探视权、继承权)。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针对孩子的过激行为会令您陷入法律被动。
警惕“追债公司”等非法手段: 切勿通过非法拘禁、恐吓、骚扰等方式向小三追债。这涉嫌违法犯罪,得不偿失。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