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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确认房产赠与无效,是否应该把男方和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单独起诉小三?
丈夫婚内将房产赠予情人,妻子能否起诉要回的关键在于两点:
第一,要证明丈夫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第二,既然起诉确认赠与合同无效,那么就要证明丈夫和情人之间存在房产赠与的法律关系。
丈夫婚内出轨,瞒着妻子将个人名下的房产擅自赠与情人,这在法律上有效吗?妻子可以起诉小三要回房子吗?
上海杨欣律师认为:赠与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房产拥有自由处分权,想送给谁就送给谁,想赠与谁就赠与谁。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必须对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房产赠与情人有效吗?妻子能否要回?关键要看男方是否对房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如果该房产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根据夫妻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其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那么男方就有权将该房产赠与包括情人在内的任何人,该赠与行为没有侵犯配偶的财产权,为有效行为。
但如果男方赠与情人的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即便该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也或已经和情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其恶意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且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及道德规范,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是可以起诉要回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妻子婚内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确认房产赠与无效,是否应该把男方和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单独起诉小三?
作者认为,此次诉讼主要是确认房产赠与无效,然后才是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而房产赠与合同的相对方为“丈夫”和“情人”,为此,妻子在起诉时应把他们俩列为共同被告。
而且,作者建议把丈夫列为第一被告,把第三者列为第二被告,这样做的好处是:无论第三者是哪里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妻子在起诉立案时均可以向丈夫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分两种类型:
一种是丈夫幡然醒悟,回归家庭,积极配合妻子起诉。在此情况下的诉讼较为容易,第三者的所所有情况将无处遁形。在诉讼中,妻子的证据往往搜集的比较充分,小三最终将人财两空。
另一种情况是丈夫死不悔改,不配合诉讼,甚至会抗辩说:夫妻共有房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第三者所获赠房产中有一半为丈夫的份额,丈夫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主张返还。
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妻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的案件,除了房产之外,还可能涉及其他贵重财物,如车辆、存款、奢侈品等。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了审查财产性质,还会重点关注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由于此类赠与通常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明显违背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因此即使赠与物为动产或现金,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妻子能够证明丈夫与情人之间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且赠与行为与这种不正当关系直接相关,法院更倾向于认定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从而判决返还财产。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第三者主张其接受赠与时并不知道男方已婚,或者认为赠与是出于其他合法目的,法院则会根据案件具体证据进行判断。实践中,第三者往往难以证明自己“善意”,尤其是在赠与价值较大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交往背景、赠与时间、金额等因素,判断第三者是否应当知道男方处分的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第三者声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在涉及婚外情的赠与中,其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妻子在提起诉讼前,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丈夫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证据、赠与合同或协议、财产过户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关系到诉讼结果。特别是在丈夫不配合的情况下,证据的收集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固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诉讼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