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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专业调查机构:婚外出轨偷拍偷录的视频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2025-10-09 私家侦探调查取证

婚外出轨偷拍偷录的视频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偷拍的偷拍偷录的视频资料在什么程度上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如果想要回答上述问题,请看以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分析:
李某与丈夫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出现问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家里卧室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资料。该证据用于证明王某在李某身患病期间,长期与其他异性存在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婚外情专业调查机构:婚外出轨偷拍偷录的视频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8大证据种类。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被广泛使用,成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以及储存于软盘、光盘和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该案中李某提交的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就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庭审中,王某认为此份影像视频系李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在家中客厅安装录像设施偷拍偷录。王某认为此种方式获得的录像资料,不但程序不合法还侵害了他人隐私,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因此,李某向法院提交在家里卧室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资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最终,法院未采纳王某的抗辩意见,对影像视频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认为李某和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