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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调查出轨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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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过错方不予赔偿

2025-08-22 私家侦探调查出轨小三

【审判规则】

过错方因发生婚外情,致双方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应准许双方离婚。在离婚的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因调查过错方婚外情,而委托相关调查事务所予以搜集证据资料而支付的调查费用,不在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无权向过错方主张支付此类调查费用。 

【关 键 词】

民事 离婚 过错方 婚外情 感情破裂 调解无效 无过错方 精神损害赔偿 调查费用 损害赔偿 范围

【基本案情】

何X与赵X系夫妻关系。一日,何X听闻赵X在外与一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子。何X遂质问赵X,但赵X并未承认,故夫妻二人为此发生争吵。何X即前往一家调查事务所,委托该所为其调查赵X婚外情的证据,双方约定由该所提供赵X非婚生子出生证明等证据资料。何X先支付3 000元调查费,待调查后另付后续费用3 000元。而后,该所如约完成了何X的委托事项,何X总共支付6 000元并拿取收据。

何X以赵X有婚外情影响夫妻感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二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赵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调查费。

赵X答辩称其并无婚外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何X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过错方因婚外情而与无过错方离婚,无过错方可否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方在调查过错方婚外情证据过程中产生的调查费用可否由过错方承担。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何X与赵X离婚;何X个人财物归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按4:3的比例分配;赵X向何X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就本案而言,赵X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其他女子同居并生子,严重伤害了何X的婚姻感情,直接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在何X提起离婚之诉后,经本院调解无效,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此种情形下,应准予双方离婚。

另外,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赵X婚外情而致双方离婚,故作为过错方赵X应向受害方何X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何X提出的调查赵X婚外情的调查费的主张,因此项费用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故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何X无权请求赵X支付该项调查费用。尽管该笔费用确系因过错方的行为引发,但现行法律并未将其纳入法定赔偿项目,无过错方在维权过程中自行支出的此类成本需自行承担。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何X诉赵X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L040503046)

【案 由】 离婚纠纷

【判决日期】 2007年08月25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36集)收录

【检 索 码】 C0502+11++MM++++0307C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何X

【被 告】 赵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X。

被告:赵X。

何X因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讼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何某风闻赵某与某公司一女员工同居生子,询问之下,赵某并不认账,但夫妻为此争吵不断。何某一气之下与某调查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调查合同》,委托该调查事务所为其调查赵某与某公司女员工具有婚外情的证据,该调查事务所承诺届时提供包括视听资料及赵某非婚生子出生证明等资料。委托调查合同还约定,委托人何某于合同签订时预付3 000元调查费,待完成调查后再视委托事务完成情况支付后续费用3 000元。签约后,该调查事务所如期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项,何某亦支付了6 000元并拿到了收据。2007年3月,何某以赵某为被告诉至法院,向法庭提交了其为取得赵某与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证据而支付的6 000元调查费收据作为物质损害赔偿的证据。请求判令:10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个人财物归原告所有;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00 000元;4.由被告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及相关调查费6 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何某、赵某婚后夫妻感情淡漠,赵某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生子,已对何某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现何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准予离婚。对何某要求赵某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双方的离婚系因赵某的过错所致,作为无过错方的何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何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20 000元。关于何某提出为调查赵某与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证据而支付的6 000元调查费,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的个人财物(清单略)归原告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原告250 000元,被告150 000元;

四、被告向原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