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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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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诉讼期间与第三者恶意串通,原配是否有权要回丈夫给第三者的财产?

2025-08-23 关于小三的法律

裁判要旨

原告陈某与第三人王某系夫妻关系,二者对夫妻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属共同共有。在原告陈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在未征得其妻子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非常暧昧的形式给予聂某,并且让聂某绑定其银行卡进行日常消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妻子陈某的合法权利。

01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陈某与第三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自 2022 年 11 月起,第三人王某多次给被告聂某转账,而且多为 1314、520、5200、13145.2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另外,聂某绑定了王某的亲属卡交易,作为其日常消费的部分资金来源。以上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关联亲属卡交易,共计 307 笔,395019.4 元。王某 2023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悔过书,王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的微信账单和聂某的微信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庭审中聂某辩称,其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王某转账给被告的财物,不是赠予,而是替王某垫付的吃饭消费、KTV 消费和直接的借款等,而后由王某偿还,截至开庭之日,转给王某以及代王某付款共计 485807.8 元,王某尚有大量借款和垫付款未偿还,被告不久也会起诉王某,要求其返还。
庭审中王某述称,其转给聂某的钱并非赠予,而是用于公司接待,多数为吃饭、KTV 消费转给被告,是为了让聂某替自己买单。聂某也时常转账给王某,金额在 7 万元左右,是用于自己周转。

02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三百零七条、第 九百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297159.4元。

03
裁判理由

原告陈某与第三人王某系夫妻关系,二者对夫妻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属共同共有。在陈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在未征得其妻子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非常暧昧的形式给予聂某,并且让聂某绑定其银行卡进行日常消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妻子陈某的合法权利。对于聂某来说,其作为成年女性,应具备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和社会经验,在明知王某有家室的情况下,乐于接受王某的数次转账以及绑定王某的亲属卡消费,数额较大,其获得王某的财物,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综上,陈某作为王某的妻子,要求聂某返还其接受的王某给予的款项以及消费的王某银行卡中的款项,合法合理合情。故,扣除聂某直接转给王某的97860 元后,聂某应返还原告陈某 297159.4元。原告要求聂某返还购买宠物狗的费用 5000 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后聂某的所做的情况说明和欢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证明(无出具人和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对比王某给聂某的转账数额、次数以及王某的悔过书、王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不能说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存在代付款情况,故本院对上述情况说明和证明不予采信。

04
律师说法

被告在明知第三人与原告系合法夫妻的情况下,依然与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收其赠与,其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齿,更是违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
在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所取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因生产经营所取得收益等财产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婚外情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基本原则,即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大额财产处分,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法院通常会严格审查处分行为的效力。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转账金额的特殊含义(如520、1314等)、转账频率以及亲属卡绑定等事实,综合认定王某的处分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且违背公序良俗,故属无效。此外,本案也提醒公众,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合同文书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管理,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