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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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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状告原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了

2025-08-23 关于小三的法律

案 情 回 顾

小丽和小明系夫妻关系。小明与小敏于2018年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小丽于2022年1月发现该情况后,为泄愤,在多个微信群通过语音、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发送关于小敏的个人情况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相关内容,并手持小喇叭在小敏居住的小区语音播放提前录制好的辱骂小敏的音频。小敏因该事件导致严重抑郁。故小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小丽立即停止辱骂小敏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在泉滨家园业主群里和翰林家园业主群里用微信公开进行);2.依法判令小丽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由小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敏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不得滥用,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小敏与小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严重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小丽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小丽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救济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能以受到伤害为由肆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小丽的行为侵犯了小敏的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权利人对其现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以使权利人自身社会评价不致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降低。本案中,小丽通过多个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或在小敏居住的小区播放提前录制好的关于小敏个人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内容,用了具有侮辱性的词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主观上有对小敏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对小丽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如前所述,小丽的行为侵害了小敏的名誉权,应当停止对小敏名誉权的侵害,并进行公开道歉。公开道歉应当以涉案事实的影响范围及消除影响的实际效果为考量依据,根据小丽发送信息的微信群,小敏诉求在涉案微信群公开道歉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小敏请求判令小丽停止辱骂小敏的行为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在涉案微信群里公开进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小敏的诊疗记录及诊断结果,可以看出其诊疗时间发生于小丽侵权行为之后,其抑郁与该行为有关联性,故小丽的行为对小敏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小丽赔偿小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为宜。

之所以确定赔偿数额1.00元,对小敏而言,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小丽的过激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但小敏与小丽丈夫小明存在长达四年的非正当交往关系,且明知小明已婚,主观上具有侵害小丽配偶权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小丽的婚姻危机,严重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小敏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计到其行为后果,也应当承受该行为后果的影响,之所以发生本案的事实完全是因其放任自己情欲,是咎由自取。因此,该赔偿款1.00元既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其不理智行为的否定。

对小丽而言,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对其过激行为的惩戒,虽然其行为情有可原,但同时“法不容情”,其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却采取了极端的行为,侵害了小敏的名誉权,给小敏造成了精神损害,依法应当赔偿。该赔偿款1.00元既是对其过激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其应当采用合法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警示。

在本案中,小丽与小敏双方在纠葛发生过程中均受到伤害,若小敏能敬畏婚姻,坚守自身立场,汲取教训,不再纠缠于错误的关系之中,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如小丽在事情发生后能够更加冷静、理智、客观的处理此事,也许本案的纠纷不会发生,当事人也不会遭受更大的伤害。往事不可追,当事人双方的生活仍然在继续,且双方子女已成年或已近成年,希望双方能够认真反思,以理智、冷静的态度处理双方之间的纠葛,避免同样的伤害发生。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 官 说 法

侵害名誉权的最基本要件是看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侵权人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认定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原配虽未捏造第三者与其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但通过微信及小喇叭传播的信息中含侮辱性的词汇和不实之处,使第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为侵犯了第三者的名誉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更进一步讲,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小丽在实施侵权行为后,小敏患上严重的抑郁症,可见小丽的行为对小敏造成精神损害,应进行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更多的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考量。判决原配象征性的赔付第三者1元,从第三者角度出发,既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其破坏他人家庭行为的否定;从原配角度出发,既是对其过激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其应当采用合法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警示。

从更广泛的社会意义来看,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是非的裁断,更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它向社会明确传递了“维权需依法,侵权要担责”的基本法律原则。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采取违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评价和制约。法律在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坚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每个公民都应自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纠纷,而非诉诸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的私力救济。这起案件警示公众,在情感与权益遭受侵害时,保持理性、收集证据、寻求法律帮助才是正途,任何试图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报复的行为,最终可能导致自身从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面临法律的不利后果。